征收紅線圖在前還是批復在前

征收紅線圖在前,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征地批復中一般是要有征地紅線圖的,征地紅線圖就是征地的范圍的勘測定界圖,但如果涉及到國家機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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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guī)定

《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全面及時公開征地信息

(一)加強征地信息主動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市、縣要在嚴格執(zhí)行征地報批與實施程序的基礎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力度,積極主動公開征地中與群眾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征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市、縣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準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fā)生變化的,轉發(fā)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后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二)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征地過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市、縣應依法依規(guī)將其納入依申請公開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信息公開.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報批前征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用地批準后征地補償?shù)怯洸牧?

3.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guī)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

5.其他屬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有關材料

有紅線圖的土地是否已經被征用了嗎

有紅線圖的土地已經被征用。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征地批復中一般是要有征地紅線圖的,征地紅線圖就是征地的范圍的勘測定界圖,但如果涉及到國家機密的除外。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征地補償標準包括: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征地紅線圖測繪需要采購嗎

需要采購,征地紅線圖測繪是需要采購的,因為一些材料是需要進行提前準備的。

拆遷測量一般需要什么測繪資質?是否必須具備房產測量資質?

必須具備房產測量丁級或丁級以上資質。由專業(yè)測繪公司出具面積測繪報告對政府、被拆遷戶、開發(fā)企業(yè)來說具有公正、公開、可操作性。因為測繪公司必須對自己所出具的報告負責,他們會現(xiàn)場查勘、拍照、內業(yè)整理、提交報告、資料歸檔等程序化作業(yè)以便日后查詢,這樣對大家來說都好。

上虞市政府 2009第4號令

有2003年的:

上 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號

《上虞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長:徐文光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征用土地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征用土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征為國有,并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行為。

第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貫徹保護耕地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確??沙掷m(xù)發(fā)展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村鎮(zhèn)規(guī)劃。

第四條 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tǒng)一征用,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補償。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征用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市統(tǒng)一征地中心承擔征用土地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做好本轄區(qū)征用土地基礎工作。

村民委員會須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市發(fā)展計劃、規(guī)劃建設、財政、公安、農林水產、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用土地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征用土地實行補償制度。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情況,依法給予補償。

單位及個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付已被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

第七條 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一)受理。意向用地單位持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規(guī)劃建設部門出具的項目規(guī)劃選址意見(附紅線圖)、有測繪資質單位制作的現(xiàn)狀圖,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征用土地申請,涉及林地、水域的須持林業(yè)、水利部門審核意見。上虞經濟開發(fā)區(qū)、杭州灣上虞新區(qū)持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書及相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征用土地申請。

(二)調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征用土地申請進行審核后,由市統(tǒng)一征地中心與被征地單位共同進行實地踏勘、丈量,核實地上附著物情況,確定土地權屬,審查被征地單位基本情況,商議征地補償有關事宜,簽訂征地協(xié)議書。

(三)公告。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10個工作日內,由市統(tǒng)一征地中心在被征用土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進行公告。

(四)支付。市統(tǒng)一征地中心按征地協(xié)議書約定的征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其他權利人。

(五)交地。被征地單位和其他權利人在征地補償費按規(guī)定到位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會同市統(tǒng)一征地中心將建設用地按批準的面積,進行現(xiàn)場交地,填寫現(xiàn)場交地清單。

第八條 征地補償原則

(一)依法征用的原則。征用土地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任何用地單位不得以土地買賣形式進行補償。

(二)按地類補償?shù)脑瓌t。征地必須按被征土地位置、地類情況給予補償。

(三)按標準補償?shù)脑瓌t。征地必須嚴格按照政府統(tǒng)一制定的“年產值區(qū)片綜合價”補償。

(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該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終止。

第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時,征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征地現(xiàn)場處理包干費。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進行計算(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一)。征用市政府批準并己實施的蔬菜基地土地,可在同一區(qū)片年產值的基礎上提高10%計算。征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補償標準的50%補償;征用建設用地的參照當?shù)馗氐难a償標準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按照需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每一個需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的50%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二)。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按照“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三)。

下列情況一律不予補償:市統(tǒng)一征地中心征地進場調查后,搶種的樹木、花木、農作物或搶建的設施等;違法聲音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建(構)筑物等。

(四)征地現(xiàn)場處理包干費

該項費用標準分別為各地類土地補償費的10%。

第十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下(含0.3畝)的行政村納入“城中村”改制改革范圍。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現(xiàn)有農用地一次性征用收歸國有,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統(tǒng)一管理。在未落實建設項目前,土地可租賃給所在村;建設項目落實后,租賃耕種單位須無條件服從建設需要。

第十一條 土地征用過程中,涉及到房屋拆遷安置的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原宅基地不再重復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管理,主要用于列支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支出。

(二)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瑑?yōu)先用于抵交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資金。

(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現(xiàn)場處理包干費,用于被征地單位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工作費用。

(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其收支情況應納入村級財務公開范圍,并由當?shù)卣蛧?、農經、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凡弄虛作假,擅自改變年報數(shù)據(jù),謊報人均占地面積,冒領或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在征用土地過程中,被征地單位、個人無理阻撓征用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主要責任人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及從事統(tǒng)一征地的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徊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海涂土地屬于國有土地,鑒于其宗全市民工投勞、政府投入圍墾而成,補償標準另行制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上虞市征用土地補償實施意見》(虞政[2000]21號文件)同時廢止。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yè)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委托市(地)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yè)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數(shù)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guī)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guī)定數(shù)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guī)定數(shù)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tǒng)一規(guī)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