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地質災害治理資質需要什么流程和條件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jiān)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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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資質申報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3.在當?shù)毓ど滩块T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yè)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yè)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jiān)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jiān)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資質申請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jiān)理);

3.在當?shù)毓ど滩块T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tǒng)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jīng)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jiān)理)

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jiān)理設備清單(監(jiān)理);

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地災一級評估需要什么資質

一般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證書的單位均可進行評估。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丙級資質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guī)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j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guī)劃區(qū)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fā)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jiān)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huán)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shù)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