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過期怎么接續(xù)

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準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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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有關費用后,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國有礦山企業(yè)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已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企業(yè),可以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他人,但必須要依法取得相關行政部門的許可,并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另外,該接受轉讓的企業(yè)也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開采礦業(yè)的資質和條件。至于如何轉讓的具體操作流程、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

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頒發(fā)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yè)區(qū)內發(fā)現(xiàn)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2、完成規(guī)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礦權屬無爭議;

4、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轉讓探礦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頒發(fā)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yè)區(qū)內發(fā)現(xiàn)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2、完成規(guī)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礦權屬無爭議;

4、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需要年檢嗎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3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名;

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2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

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1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5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3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20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fā)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10%。

第十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地質災害勘查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經過勘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過,企業(yè)要想承接這樣的項目,就需要有 地災資質 中的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不過,說是這么說,一個資質,想要辦理下來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業(yè)的實力不夠,比如說人員不足,設備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對,那都可能無法將地質災害勘查資質成功辦理下來,接下來,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地質災害勘查資質的相關知識吧。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fā)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fā)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為三年。

(200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公布 根據(jù)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guī)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j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時,對建設工程和規(guī)劃區(qū)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fā)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jiān)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huán)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yè)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huán)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shù)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qū)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huán)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四條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報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shù)毓ど滩块T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六)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yè)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yè)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與質量監(jiān)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八)技術設備清單。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報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wǎng)站上下載。

第十五條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資質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結果,應當在批準后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fā)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公告。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xù)。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xù)的資質單位的評估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fā)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fā)之日起計算。經審核達不到原定資質等級的,不予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xù)的同時申請升級。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二十二條 資質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需要繼續(xù)從業(yè)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yè)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手續(xù)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資質單位的條件不符合其資質等級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條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成果和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后續(xù)服務制度,按要求如實填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yè)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五條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資質單位應當停止從業(yè)活動,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等級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簽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合同后十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

評估項目跨行政區(qū)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qū)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評估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yè)務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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